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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释义
《条例》第九十二条规定,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(境)团(组)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,或者从事外事、机要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(境)外机构、人员联系和交往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擅自脱离组织,是指事前不向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(境)团(组)的党组织或者负责人请示报告,未经批准擅自外出、单独行动,组织不知道其去向和所作所为。本条规定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,即“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(境)团(组)中的党员”和“从事外事、机要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”。本条没有情节要求,只要有相应行为即给予党纪处分。
与出走行为的区分
本条规定的行为,强调其为擅自离开组织外出,但不存在“出走不归”的主观动机。《条例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“出走”行为,是指未经组织批准,私自外出不归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滞留国(境)外不归的行为。“出走”行为具有“不归”的主观动机,比本条规定的“擅自脱离组织”行为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。
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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